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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,排烟风机,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,宜**采用自然排烟方式;
1 按本措施 1.3条中规定的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和地上房间等;
2 多层建筑中的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;
3 建筑面积小于 2000m2的地下汽车库。
2.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,其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,HTF-I-7排烟风机,不应小于 2.0m2;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.0m2;
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,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 2.0m2,HTF-I-11排烟风机, 且**层可开启面积 不宜小于 0.8 m2;
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度的 1/2,HTF-I-10排烟风机,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,同时自然通风口的开启方向应沿火灾 气流方向开启;
2 距该防烟分区较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**过 30m 。 当室内净高**过 6m 、 且具有对流条件时, 不宜**过 35m 。
2.5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且室内净高大于 6m 时的中庭、展览厅、观众厅、营业厅、体育 馆、 客运站、 航站楼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, 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他 电动设施控制启闭的自动排烟窗。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时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。 2.6 设置在外墙上的自动排烟窗其净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: